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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环境,造福子孙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重庆电镀环保示范园是经重庆市环保局“渝环函(2012)508号”文件批复的为重庆璧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电镀等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为使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更加和谐,把重庆电镀环保示范园建设成绿色、环保工业园,打造重庆乃至全国示范电镀工业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营环境,为环境可持续提供坚实保障,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1:入驻企业原则上为电子信息等相关行业;入驻场地产值不得低于1.5万元/平方米•年;

2:入驻企业生产线必须通过项目环评及二级清洁生产审核;

3:入驻企业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

4:入驻企业必须认可本园区入驻规范并无条件达到规范要求;

5:认可本园区物业管理规范并签订相关协议;

6:合法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7:签订租约并具备履约能力。

1:技术方案要求

1.1:技术方案应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

1.2:除镀金镀银外不允许采用氰化物电镀工艺;

1.3:化学电化学抛光工艺、锡铅合金电镀工艺、六价铬镀铬及钝化工艺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1.4:前处理除油采用无磷配方除油剂并严格控制表面活性剂用量;

1.5:前处理采用无黄烟酸洗工艺并使用酸雾抑制剂减少废气排放;因工艺需要必须采用的特殊情况需经项目环评批准并报园区备案方可使用;

1.6:镀件清洗采用1-3级逆流漂洗工艺,并优先考虑空气搅拌辅助清洗;

1.7:入驻企业必须进行废水回用,综合回用率不低于50%。

2:生产场地要求

2.1:生产场地平面规划必须报园区备案,平面图以1:500比例挂置门区显眼位置;规划时充分考虑工艺流程,物流路线及管网布置要求;做到物流简单、清晰、顺畅;区域功能明确,标识完整清晰;

2.2:企业入驻前,必须对场地进行防腐处理,保证对房屋结构进行有效保护;入驻后,坚持对防腐层定期检查,发现破损及时向园区报告、及时修补;

2.2.1:电镀生产线(含前处理线)安装基础部分及线体周边1.2米(线体至墙体不足1.2M,则墙体按30CM高进行重点防腐)范围、管沟及废水收集池体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处理;重点防腐区域必须采用乙烯基一毡四涂以上防腐工艺进行防腐处理。质量要求:乙烯基一毡四涂玻纤毡不低于300g,防腐层厚度不低于2.5MM。

2.2.2:其余生产场地及辅助场地(含1米高墙裙和柱裙)采用环氧砂浆玻纤地板进行防腐防渗处理,统一铺设绿色地坪,防腐层厚度不低于3MM。

2.3:所有生产区域、辅助区域及通道过道均须按场地平面规划用黄色标线划界;标线宽度为60-80毫米;

2.4:所有场地均须进行日常清洁和维护保养,地面应随时保持清洁干爽,不允许地面湿滑积水;

2.5:场地内贯通性分隔隔断(如有)的实体墙高不得超过2.5M,上部如需隔断,只能采用网状构造,保证场地内通风状况良好;

2.6:场地内个别生产区域如需安装空调等设备、设施,其隔断设施不得对厂房的自然通风构成不良影响;

2.7:入驻企业不得在租用房屋建筑红线外搭建临时设施,造成对园区整体运营环境的影响。

3:生产设备要求

3.1:生产线应采用自动生产线,杜绝人工生产线入场,并优先采用全封闭生产线;

3.1.1:生产线线体(支架、轨道、人行走道)采用不锈钢等防腐材料或采用重防腐工艺进行表面处理;

3.1.2:生产线各类槽体应采用不锈钢或PP板焊接而成,槽体试水后保证不变形、不渗漏;生产线各类槽体需架空20CM以上安装;

3.1.3:除加热管道外,其余管道必须采用工程塑料管,管道接头保证牢固无渗漏,不得采用软管连接、中转池中转等方案;各类管道应按园区规定颜色进行区分识别。

3.1.4:生产线各类废气采用槽边抽风,重污染工序增加顶抽风;保证废气完整有组织收集,不得散排;废气吸收液按废水要求进行分质分类收集;

3.2:工艺槽之间必须设置槽液回收、回流装置,杜绝槽液无组织散排、混排现象发生;

3.3:程序设计充分考虑镀件滴流时间,以减少镀液带出;

3.4:不同镀种工艺间必须设置回收槽以减少高浓度废水产生;

3.5:镀后清洗水优先考虑在线回收利用,减少重金属带出;

3.6:一类污染物镀后清洗水必须采用不低于3级的逆流漂洗工艺,减少重金属总排放量;

4:环境治理及管理要求

4.1:入驻企业必须无条件接受园区环保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服从园区统一管理;

4.2:入驻企业必须建立一把手为领导的环保组织,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境风险预案并报园区备案;

4.3:重点环境风险源必须建立标识并公示;

4.4:园区内的一切水、液,除雨水直接对外散排外,均不得直接外排;

4.5:入驻企业加热蒸汽产生的冷凝水(铬槽加热冷凝水除外)必须接入指定的回收管网系统,并承担接入产生的费用,保证冷凝水未被加热液污染;

4.6:生产场地产生的废水必须全部纳入电镀废水环境治理系统,不得有任何散排、混排、偷排、漏排发生;

4.7:废水收集必须根据入驻企业项目环评结论,按园区统一要求分质、分类收集,分管输送至园区指定收集池,并承担相应费用,收集管道应对废水类别及流向按照园区的统一要求进行明确标识;

4.8:入驻企业应保证原水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符合项目环评及双方签订的约定并承担因超标产生的后果;

4.9:入驻企业需进行废弃高浓度溶液的排放,必须先报园区统筹安排、错时排放;

4.10:入驻企业废水排放口必须根据环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建设费用;

4.11:入驻企业必须进行废气治理,按环评要求排入园区指定废气接口,并承担接入接口前的建设费用和废气治理费用;

4.12:入驻企业噪声等环境治理及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自行负责;

4.13:入驻企业必须对生产线槽体、废水收集管道进行定期检漏并记录,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4.14:入驻企业必须安装、建设DCS系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建设费用。

5:其他规范及要求

5.1:入驻企业在园区内、生产场地外的一切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必须服从园区物管公司的统一管理,并按租用面积承担相应物业管理费用;

5.2:入驻企业应自觉选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尽量减少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及次生污染;

5.3: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危险品、危化品、易制毒品的管理规定,存放于指定安全区域,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混放;

5.4: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按垃圾管理类别严格分类,且标识明显、独立收集暂存、交园区指定地点存放处理,并承担危废处理费用;

5.5:入驻企业必须按实际装机总容量向园区报送本企业电力装机容量,并承担因高于180W/㎡而增加建设的电力配套设施费用;

5.6:入驻企业不得将抛光生产厂房混置于电镀集中生产区;

5.7:整栋租用且不对其他入驻企业构成影响的情况下,确需在电镀集中生产区进行抛光生产的企业,必须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且必须进行粉尘、废气、噪声治理及消防改造,并向园区报送废气、粉尘、噪声治理及消防改造方案,经园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本园区废水处理范围为:金、银、铜、镍、铬、锡、锌、钯镀种范围内的金属电镀、塑料电镀、化学镀,以及阳极氧化、蚀刻、电泳等表面处理;入驻企业的废水排放应不超出以上范围;

2、入驻企业接房后,必须对房屋按本准入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并经园区验收后才能进行设备安装;

3、入驻企业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所涉废水、废气等环保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经园区验收后才能投入试生产;

4、入驻企业设备、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所租房屋的静载荷、动载荷的设计规范,不得超载荷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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